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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處置人通奸罪的

2017-03-02 13:50:00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guī)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chuàng)設“折杖法”,即在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

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guī)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chuàng)設“折杖法”,即在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后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shù)”,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釋放。

對通奸罪,宋政府又創(chuàng)造性地立法規(guī)定“奸從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diào)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

我們換成現(xiàn)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奸罪是屬于“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閑事了。

宋朝如何處置官員通奸宋朝立法對于民間的通奸行為,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tài)度,但同時,宋政府對于官員的通奸行為,又主張?zhí)幰愿訃绤柕男塘P。官員與民婦通奸,宋人稱之為“監(jiān)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于所監(jiān)守內(nèi)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倍夜賳T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fā)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fā)現(xiàn)與人通奸,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如果說宋代對于通奸罪的立法態(tài)度可以給今人一些啟迪的話,我認為最值得記取的啟示便是:輕責于民,而重罰于官;注意保護小民的權利,而強調(diào)官員的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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