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監(jiān)察制度 風聞奏事是什么樣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jiān)察制度
這一時期基本處于封建割據(jù)的分裂狀態(tài)。各朝的監(jiān)察機構(gòu)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jiān)察機構(gòu)。南梁、后魏、北齊的御史臺(亦稱南臺)和后周的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于監(jiān)察長官權(quán)勢日大,出現(xiàn)了防范監(jiān)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guī)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后,為防止監(jiān)察機構(gòu)徇私舞弊,以發(fā)揮其監(jiān)察效能,明確規(guī)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
晉以后,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nèi)外監(jiān)察之權(quán)。
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jiān)察機構(gòu),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jiān)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風聞奏事
所謂“風聞奏事”,就是舉報人可以根據(jù)傳聞進行舉報,不必拿出真憑實據(jù),也不署名。
南北朝期間,封建監(jiān)察制度又有一項重大的發(fā)展變化,即,御史有權(quán)“風聞奏事”,又稱“聞風彈事”?!段墨I通考》卷53,《職官考七》中的《御史臺》條云“故御史為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舊制,但聞風彈事,提綱而已。”注云“舊例,御史臺不受訴訟,有通辭狀者,立于臺門候御史,御史竟往門外收采之,可彈者略其姓名,皆云風聞訪知?!?/p>
在此期間,史書上有關御史臺官僚風聞奏事的記載相當多。試舉數(shù)例。如《昭明文選》卷40“彈事”欄載南齊永明年間,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與滿氏聯(lián)姻、受滿氏聘錢五萬事,即因“風聞”;《梁書·蕭穎達傳》,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虜將軍蕭穎達非法征收生魚稅,亦根據(jù)“風聞”;《梁書·王亮傳》任劾奏尚書左丞范縝“附下訕上”,同出“風聞”;宋、齊、梁、陳諸朝,類似御史臺官僚以風聞彈劾大臣的故事,屢見不鮮。北朝亦有類似御史風聞劾奏故事,如《北史·崔鑒傳》附《崔子樞》傳,崔子樞“因度支有受納風聞,為御史劾,遇赦免”。
據(jù)周一良先生《魏晉南北朝史札記》中《風聞奏事》條的考證,南北朝的御史風聞奏事,源于漢代的“三公謠言奏事”,東漢三公府掾及公卿均可以根據(jù)傳聞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稱為“謠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為御史的特殊權(quán)力。
御史風聞奏事,并不是不加核對。從有關南北朝史籍所載風聞奏事的事例來看,有的僅是風聞,未述核實情況;有的是由御史臺自行核實后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齊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雖由風聞,但上書時已“攝(傳喚)媒人劉嗣之到臺辨問”核實,并且在上書中說明,核實材料“與風聞雷同”;梁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虜將軍蕭穎達非法收生魚稅事,其上書中云
“臣聞貧觀所取,窮視不為。在于布衣,窮居介然之行,尚可以激貪厲俗,敦此薄夫;況乎伐冰之家,爭雞豚之利;衣繡之士,受賈人之服。(這段話是公文的開頭語,意謂身為平民的士人,亦應介然自愛,為百姓做出榜樣,何況當官的人,豈能爭利于市?以下才是彈劾正文)風聞征虜將軍臣蕭穎達啟乞魚軍稅,輒攝穎達宅督彭難當?shù)脚_辨問。列稱‘尋生魚典稅,先本是鄧僧琰啟乞,限訖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穎達,于時謂非新立,仍啟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許登稅,與史法論一年收值五十萬’。如其列狀,則與風聞符同,穎達即主(當事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