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崔永元爆料范冰冰陰陽合同鬧得沸沸揚揚,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那么陰陽合同指的是什么?陰陽合同有法律效應嗎?范冰冰承認陰陽合同是怎么回事?下面,和360常識網一起來看看吧!

▼陰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大小合同”中的“大合同”一般是指制作方與明星的公司或工作室簽的、合同金額較大;“小合同”是跟明星本人簽的、合同金額相對較小。在征稅對待上,二者有區(qū)別,兩份合同都是可以見光的。
“陰陽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簽署的金額不等的合同,合同主體是同一個,其中一份可以“見光”(小額、避稅等目的),另一份不能“見光”(大額、真實交易金額),所以叫“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在稅務、財務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真實的交易金額調整并確定納稅額,納稅人應承擔補繳稅款和稅收滯納金、接受稅務行政處罰等法律后果。
有業(yè)內人士表示,對于影視明星來說,簽“大小合同”逃稅只是低級的,明星更高級的玩法是“股權杠桿”,去二級市場“收割”。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開了明星收入畸高的冰山一角。

▼明星陰陽合同門
明星陰陽合同門是指影視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偷逃稅款一事;綜合中國合同法及稅法相關規(guī)定,“陰陽合同”是區(qū)別于稅收籌劃合理避稅的違法行為。
2018年5月,崔永元的一條微博,讓影視圈“陰陽合同”成為時下業(yè)內外關注的熱點話題。
2018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通告,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yè)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fā)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2018年7月30日,江蘇警方已介入知名演員范冰冰的“陰陽合同”案。
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范冰冰陰陽合同事發(fā)經過
2018年5月28日起,崔永元通過微博曬出多份拍戲合同,其中有的涉及明星與制片方逃稅簽訂的“大小合同”。崔永元在微博中說,“一個人演一出戲,簽了2份大小合同,一份1000萬,一份5000萬……這哥們兒只在片場演了4天”。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所發(fā)布的圖片中,依稀可見“范冰冰”字樣,不少媒體以此發(fā)布“范冰冰4天拿走6000萬片酬”的消息。
2018年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應,發(fā)布聲明稱“4天6千萬”是未經證實的謠言。不過,工作室并不愿意對崔永元曝光的合同中的細節(jié)再多加回應。隨后,有媒體聯系到崔永元,對于范冰冰目前的輿論處境,崔永元則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
2018年6月3日晚間,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稱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從未通過“陰陽合同”方式簽約,并表示接下來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范冰冰方面發(fā)布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布謠言,構成誹謗。范冰冰工作室回應,公開發(fā)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yè)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并稱相關網絡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布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事實上,影視藝人的動向一直與影視公司的股價關系密切。范冰冰一直處于唐德影視的十大股東之列,并且與唐德影視有著深度合作。唐德影視2018年一季報顯示,范冰冰持有6449605股,占總股本比例為1.61%,位列十大股東。在十大流通股東名單里,趙薇、李晨的名字也位列其中。

▼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處置
2018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通告,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yè)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fā)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2018年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影響
2018年6月4日,A股開盤,受影視圈逃稅事件影響,《手機2》直接相關方華誼兄弟開盤逼近跌停,而范冰冰作為股東的唐德影視逼近跌停。華誼嘉信也“躺槍”跌停。

▼范冰冰偷稅調查結果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y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由于范冰冰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進行問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guī)范影視行業(yè)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并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yè)及相關從業(yè)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qū)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guī)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10月3日中午,范冰冰就逃稅事件發(fā)布道歉信:對稅務機關調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處罰決定,完全接受。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媒體評論
2018年6月3日,人民日報微評:不能讓“陰陽合同”淪為潛規(guī)則。有關影視從業(yè)人員有無簽訂“陰陽合同”,有無逃稅,應公正調查,用事實說話。一旦逃稅,少數人占了便宜,挑戰(zhàn)的卻是稅法,危害的是國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氣再大、“粉絲”再多、人脈再廣,誰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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